张心向教授赴韩国参加“第十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”及“亚洲犯罪学会第四届年会”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04-13浏览次数:1109

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共同发起的“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”每年轮流在中韩两国举行,迄今已举办九届。2012817——18日,由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与高丽大学共同主办的“第十届韩中刑法学术研讨会”在韩国首尔举行,经中国法学会批准,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组成了由卢建平教授(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)担任团长,梅传强教授(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西南政法大学学院党委书记)担任副团长,成员包括刘志伟教授(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)、刘仁文研究员(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)、张心向教授(437必赢会员中心刑法教研室主任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)、朴宗根教授(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院院长)、魏东教授(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)等一行11人代表团赴韩参会。来自韩国国会秘书处、首尔中央地方法院、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以及韩国东亚大学、延世大学、清州大学、中央大学、警察大学、高丽大学、全北大学、江陵原州大学、韩南大学、海洋大学、全南大学、釜山大学、庆熙大学、东国大学、大邱大学等20余所大学的40余名韩国专家、学者出席了研讨会。

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“中韩刑法学术交流的回顾与展望”,具体包括“刑事立法论”、“刑事制裁论”、“个别犯罪论”、“国际刑法”、“社会变动与犯罪”、“少年法”等6个议题。张心向教授在研讨会的第四单元,就“死刑案件裁量中非刑法规范因素考量”问题作了30分钟的主题报告。张心向教授在报告中指出: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形态,决定了其法理学裁判模式与社会学裁判模式并存的不可避免。非刑法规范因素作为一种法源形式,在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,通过反映案件社会结构的价值判断与表现案件法律结构的逻辑推理,进入裁判规范范畴。但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,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,不具有独立的裁判功能,其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。同时,非刑法规范因素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只有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规制,才能在加强死刑司法控制的同时,又能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、规范、安全。

“第十届韩中刑法学术研讨会”期间,正值“亚洲犯罪学会第四届年会”亦在韩国首尔举行,应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院长金日秀教授的邀请,“第十届韩中刑法学术研讨会”中国代表团一行参加了于2012820日至22日,由亚洲犯罪学会、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主办的“亚洲犯罪学会第四届年会”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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